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荷兰渔船船长适任证书培训合法性诉讼移交大合议庭,2025年7月新规适用性待裁

荷兰乌得勒支法院9月22日开庭审理渔民与基础设施与水管理大臣之间关于适任证书(VBB)培训义务的两起诉讼,第二起案件因涉及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被移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审理。

荷兰乌得勒支法院于9月22日(周二)开庭审理渔民与基础设施与水管理大臣(Minister van I&W)之间围绕适任证书(VBB)的两起诉讼。两起案件均未就自2019年起凭SW5文凭申请VBB所强制要求的高级消防培训和救生设备培训是否合法给出明确结论。

第一起案件由Gerrit de Boer(船号UK 112)提起,他申请续期适用于60米以下渔船的船长适任证书。法院在此前Tromp Post(UK 177)案的判决中已认定,依据旧法规,此类续期无需完成上述两项培训。De Boer目前已取得新的VBB,但大臣未就其签发决定说明理由。Quality Sailing的Fokko Snoek表示:“这是一个形式上但很重要的问题,因为说明理由必须表明此前拒绝签发VBB是不合法的。”Snoek在本案中为CPO-Urk/VisNed及渔民提供法律援助。法院将在六周内就大臣是否须补充说明理由作出裁决。

Snoek指出,从Post案和De Boer案已可明确,按照2025年7月1日之前适用的法规,60米以下海鱼捕捞船长VBB并不强制要求上述培训;由于3000千瓦以下大副兼轮机长VBB同样不强制要求这些培训,所有持有该VBB组合的渔民在旧法规下本可无需参加培训出海。2025年7月1日之后的情况则在第二起案件中审理。

第二起案件涉及Jan Koffeman(UK 284)申请60米以下船长及所有渔船大副兼轮机长的VBB,适用2025年7月1日生效的新法规。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疑问,包括依法强制要求这些培训是否允许、该义务是否从法律条文中明确体现、大臣过去是否充分论证了培训的必要性,尤其是培训所使用的装置和设备在渔船上从不存在,以及考虑到相关成本和投入,该义务是否合理。

Snoek称大臣的答复缺乏说服力。大臣承认,与此前说法相反,对于拖网渔船渔民而言,2019年4月1日之前这些培训从未是强制性的;他还承认,参加这些培训的义务并非直接源自《STCW-F公约》等国际条约,而是大臣为满足《STCW-F公约》中某些能力要求所作的自有解释。

由于案件复杂且涉及原则性问题,法院决定暂停审理,并将其移交由三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,各方可再次陈述立场。上述培训是否为VBB续期所必需、是否应纳入现行培训课程,目前仍不明确,VBB相关争议将继续审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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